鲁东大学食品工程学院

鲁东大学学生学业指导教师工作暂行办法

时间:2016-04-06

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,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,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学校决定自2014级学生入学开始,在全校本科学生中实行学生学业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学业导师)制度。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,根据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》(鲁教高字〔2013〕14号)和《鲁东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鲁大校发〔2013〕44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学业导师聘任
(一)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。由各学院负责按学生届别进行聘任,每年9月初报教务处备案。
(二)所聘学业导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,恪守职业道德,治学严谨,诲人不倦,为人师表。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,熟悉专业培养目标、规格、教学计划和学校教学工作要求。学业导师原则上从本专业具有讲师以上(含讲师)职称的专任教师中聘任。
第三条学业导师职责
(一)结合专业培养目标,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,帮助学生了解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情况,根据学生个性、特长和志向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及方向,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,合理安排学习进程,并指导学生选课和学习。
(二)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及各类竞赛活动,带领、引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科研活动,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。
(三)学业导师要采取个别指导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,定期与学生接触,并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指导。建立导师工作日志,每月至少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1次。
(四)了解学校教学与学生学习情况,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,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。
第四条学业导师管理
(一)学业导师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,教务处进行宏观指导。
(二)学院成立学业导师工作小组,定期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研究、指导、考评。每学年末放假前一周将考核情况报教务处备案。
(三)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量计算按《鲁东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》(鲁大校发〔2014〕36号)执行。
第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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